南方农村报讯 2010年2月25日22时许,乐昌市坪石镇百家洞村村民郑某在其租住的坪石镇共和街32号出租屋内对其二女儿实施强暴时,被其小女儿发现并打电话报警,警方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将犯罪嫌疑人郑某抓获归案。
1月11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乐昌市坪石镇百家洞村现年42岁的村民郑某,1996年12月25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3 年,服刑期间与其妻子协议离婚。2006年11月1日被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4月14日止。假释考验期间于2007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在自己家中房间内叫二女儿(未满14周岁)陪睡,二女儿不从,便强行与二女儿发生性关系。
此后,郑某多次强行与二女儿发生性关系,并致使二女儿于2009年10月份怀孕流产。去年2月25日晚,郑某在乐昌市坪石镇共和街32号出租屋内再次对其二女儿实施强暴时,被其小女儿发现并打电话报警,被接报赶来的乐昌市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犯罪嫌疑人郑某归案后,还供称其于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下午,在坪石镇苦竹村出租屋内对其小女儿(未满14周岁)实施了强奸,并在此后多次强行与小女儿发生性关系。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郑某无视国家法律,采取殴打、胁迫等手段,多次强行与自己的女儿发生性关系,且案发时两被害人均未满十四周岁,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且在假释考验期间犯新罪,应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
此案法院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日宣判。 (汪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