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法院认为银行方面在熊某存款时没有要求他提供身份资料,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
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熊某在2000年4月1日前存入的存款有效,银行应归还其存款本息,而此日期后的存款无效,银行应返还其存款本金,合计存款本息90万余元。该院宣判后,双方都表示服从判决,没有提出上诉。
法官提醒:
类似情况应尽快办理
该案法官表示,本案实质上是一个新旧法冲突的问题。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存款“实名制”实施前,以虚名开立银行账户的存款人应尽快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如在此日期后第一次存款的,可办理虚名转实名的手续。否则,虚名存款人应尽快注销虚名账户。尽量避免因时间流逝,使得相关证据难以收集或流失,导致无法证实存款人的身份而丧失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