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因为在QQ群里发泄了几句对单位的不满,市民刘小姐就被单位告上法庭索赔5万元,单位起诉的理由是“因为刘小姐的言行给单位带来了直接经济损失215000元”。记者昨日从芙蓉区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一审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去年10月23日,刘小姐所在的某报因经营不善,处于崩溃边缘,为减少损失,该报社解散原有编辑部进行重组。此后,部分员工在单位的QQ群里聊天时,刘小姐发表了一些对报社做法不满的言论。
原告某报社在庭审中表示,“刘小姐在单位的QQ群里无事生非,捏造事实……许多员工因此无心工作,自动离职,使报社无法正常工作……给报社带来了直接经济损失215000元。”因此报社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小姐赔偿给报社造成的损失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刘小姐则辩称:“在QQ群里聊天并不构成无事生非,且聊天的内容都是事实。员工在QQ群里沟通心情,应该是可以理解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对某报社的做法不满,刘小姐在QQ群里聊天时发表的言论,只是自己情绪的发泄,既不存在侵害报社名誉的故意,亦未给其造成实际损失。“报社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小姐无事生非,捏造事实,侵害了其名誉权,且给其带来了直接经济损失215000元的事实。”法院驳回了某报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某报社承担。
“QQ是现代社会重要的网络交流工具之一,QQ群也是网络上虚拟的一个小社会,网民在网络畅游时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在QQ群内发表评论、提出意见等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诽谤、损害他人的名誉。”芙蓉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张朝晖表示,网络具有开放性、传播性的特点,网民一旦侵犯他人的权利,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虚拟社会里,任何一种不负责任的言行,都可能带来现实中的恶果。因为网络争端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其实,规范的行为准则,良好的道德品行,不仅仅适用于现实生活,也同样适用于虚拟世界。” (李广军 李革文 袁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