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因为一点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妻子居然一走7年未归。近日,崇礼县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准予这对夫妻离婚。
2002年4月,白某与霍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双方因婚前认识时间短,相互缺乏了解,婚后也没有共同语言,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还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3年10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再次发生争吵,妻子霍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一去不归。此后,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白某虽经多次寻找,四处打听均无妻子的下落。无奈的白某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形同虚设的婚姻。崇礼法院受理此案后,及时刊登公告,通知被告到庭应诉,但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被告未到庭应诉。
法院认为,白某、霍某相处时间短,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霍某离家出走长达7年音讯全无,导致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据此,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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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32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史少兵 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