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唐县法院政治部范主任向记者表示,王某随身携带的并非管制刀具,而是普通水果刀。因为事情太过突然,又因为没有法警在场,法官等人没有来得及制止。范主任称,目前单某已被刑事拘留,庭审现场更多细节,有关方面会在调查清楚后向媒体通报。
争议:法庭内发生凶杀案法院是否担责
行唐县法院政治部认为,作为一般民事案件,法院按照规定是可以不配置法警的。同时,凶手携带的是普通水果刀,并非管制刀具,对此法院方面无从知晓,出现这种突发性刑事案件,法院很难控制。
受害方家属则认为,既然进入了法庭,法院有义务保护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彻底消除致人死亡的安全隐患。
记者昨日在行唐县法院采访时发现,该院大门处已经设置了安检装置,并要求打开每一位访客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新闻链接
云南昆明基层法院曾发生命案
2009年5月26日中午12时40分左右,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白邑法庭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件前10多分钟,当事双方在法庭后院发生口角,被告邓家喜用镰刀将自己的妻子杨某(即该案原告)砍伤,杨某的表妹张某上前劝解,被邓家喜砍中两刀。随后,原告家属拨打110报警,20多分钟后,警方赶到现场将伤者送往当地卫生院抢救,张某因抢救无效身亡。
去年12月底,昆明市中院对该刑事附带民事案作出判决:邓家喜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邓家喜需赔偿原告人李文华(被害人丈夫)、张卫清(被害人父亲)和李蕊(被害人女儿)经济损失32952元。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伍开国律师在评论这起案件时表示,行凶地点虽在法院内,但并非在法庭上,法庭对此不可预知的行为并没有监管的责任,故法院并没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