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4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法官,通过客观公正、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当庭成功调处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08年3月13日23时许,原告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被告驾驶轿车在该县民权路发生交通事故。后经该县交警大队认定,原、被告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2010年8月2日,原告岑正确以被告卢祖专拒不承担同等的份额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5976.40元。扣除原告应承担份额为6302.75元,被告应得原告赔偿份额为23579.30元。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互不相让。法官认真听取双方诉辩意见后,紧紧抓住本案争议焦点,找出问题根源,明确责任,确定调解思路,然后耐心、细致、客观、公正的做思想工作,并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依据、范围和标准,最终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在自愿、平等、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了达成调解议协,被告卢祖专同意给付原告岑正确各项损失费共计人民币23579.3元,并当即履行。
在该案中,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