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员工跳槽到另一家同类型公司,同时带走原公司的核心技术,导致该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但起诉到法院后,由于证据不足等原因,原单位胜诉的概率仅有21%。这是几天前成都市中院调研得出的数据。
高新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张媛媛介绍,商业秘密的保护涉及方方面面,最重要的是原单位要做好保密工作,谨防因员工跳槽而导致秘密泄露。
案例:
新产品图出现在对手网站
张媛媛法官介绍,最近她手上有件涉嫌侵害商业秘密的案子,目前尚未结案,主要原因是原被告双方都顾虑重重,另外,举证也很困难。
张法官介绍,同属于高新区的两家IT公司,分别生产不同的电子产品。今年上半年,A公司两名员工跳槽到了B公司,之后不久,A公司在B公司的网站上发现了一张自己正在开发的新产品图片,A公司怀疑是两名跳槽员工泄露了秘密,他们认为B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故将其起诉到高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B公司停止侵害,同时赔偿损失。
“因为A、B公司的老总原先同属于C公司,C公司倒闭后,各自另起炉灶成立了A公司和B公司,案件所涉及的产品是原来C公司准备开发的。倒闭后B公司转投其他产品,而A公司则继续开发此产品。”张法官介绍。对A公司的诉请,B公司辩称,产品图片他们一直都有,放在网站是为了丰富网站内容,根本不存在侵权。
张法官介绍,该案审理的关键有三点,1、A公司所称的新产品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如果是,他们是否做了相关保密工作;2、B公司在其网站上张贴图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如果B公司侵犯了A公司商业秘密,是否因为这两名员工跳槽构成。
目前,案件还在界定涉案产品是否为商业秘密的阶段。
调研:
商业秘密遭侵害胜诉率仅
而据华西都市报记者了解,从2004年至2009年,成都市中院一共受理了侵害商业秘密类案件14件,这14起案件大部分属于原单位职工跳槽到其他公司,同时带走原单位的核心技术,从而引发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这14起案件共判决3件、撤诉8件、调解3件。原告胜诉的仅为3件,从整体比例来看,被侵
害商业秘密的原单位胜诉率仅有21%。
法官分析造成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原告胜诉率低的原因,从原单位角度分析,主要有四点:1、不能准确界定商业秘密,或将商业秘密与其载体混淆,或将本不是商业秘密的技术、经营信息等列为商业秘密;2、缺乏合理保护措施,尤其是与员工签订的合同权利义务界定不明晰,而又过分信赖合同,员工一旦跳槽,将给公司带来致命伤害,而又无法律约束;3、因其专业性强,且存在隐蔽性,商业秘密遭到侵害后,常常面临“举证不能”的困境,被迫撤诉;4、害怕诉讼过程中秘密再次泄露,不愿给法官提供关键信息,法院无从审理,只有撤诉。
对策:
法官指导企业制定有效保护措施
据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敏介绍,高新区目前有各类企业3000多家,其中拥有一定规模的就有300家以上,几乎每家企业都涉及商业秘密保护。
张媛媛法官介绍,涉及到商业秘密的案件,原告往往顾虑重重,为了鼓励商业秘密遭到侵害的单位用法律武器维权,成都市中院法官通过调研后列出了一些建议:首先,审理知识产权案子的法官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举证指导,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不要将所有举证责任都让原告承担;其次,法官要注意诉讼过程中的保密工作,谨防再次泄密。诉讼参与人要与当事人签订保密协议,当事人无特殊情况不更换诉讼代理人。另外,法院有义务向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公司发放“司法建议书”,指导企业完善商业秘密保护,设计好保护方式,实施多角度保密措施,以防秘密外泄。
“在法官的指导下,企业制定有效的保护措施,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张法官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