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没要来,却被举报强奸,太委屈了。”临沂市费县的翟某很郁闷。他曾借给邻居葛某近2万元钱,一次到对方家讨债事不但没拿到钱,反而被对方举报为强奸犯。翟某觉得自己名誉受损,两年间一直起诉对方,希望讨回公道。
25日上午11时许,记者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外见到了年近六旬的翟某。据他介绍,2004年到2008年,同村的葛某多次向其借钱,多时一次借三千元、少时几百元,总计约2万元。2008年9月28日晚,翟某到葛家讨债,对方称现在还没钱,随后翟某便离开了。
2008年10月11日,翟某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带去询问,原来葛某报警称被翟某强奸,后来派出所因没证据未作处理,但村里人议论纷纷,翟某觉得自己名誉受损。于是到费县人民法院起诉对方侵害自己的名誉权。
“当天,她儿子、儿媳都在家,我怎么有机会强奸?”翟某说,一审期间,葛某说的强奸时间与报警时说的不同,不得不让人怀疑。
2009年11月31日,因诋毁名誉的证据不足且无公安机关的处理意见,费县人民法院并未支持翟某的诉讼请求。但翟某想维护自己的名誉,所以继续上诉到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8月25日上午10时起,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事进行了庭审,但最终判决还需要等待。“因为没欠条,我不知道钱能不能要回来,但我的名誉一定要恢复。”翟某表示。
25日上午11时30分许,翟某离开法院,准备回家等待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