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天津市)某钢铁公司青年男职工宋某意外失踪,生不见人死不见尸。后经审理认定的案情,耸人听闻。他生前的同事刘某承认,二人在单位因琐事推搡,刘将宋推倒,宋某被地上的钢筋插穿身体,当场死亡。为逃避责任,刘某将宋某的尸体扔进铁水罐化掉。目前,刘某已被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盗窃罪判刑7年,同时判决的53万余元附带民事赔偿却因无赔偿能力成了“空头支票”。在律师的支持下,宋某的家人将他生前的单位告上法庭,目前法院正在审理中。
离奇命案
工作期间人死尸熔
2007年11月26日,宋某在上班过程中失踪,厂内监控和保安班长都没发现宋某出厂。一天多以后,同事给他家人打电话询问宋某去向,远在唐山的家人才知道宋某失踪了。报警、发寻人启事,能用的办法都用了,也没找到宋某的踪迹。
就在家人几近绝望的时候,宋某生前使用的银行卡出现了刷卡记录。警方顺藤摸瓜,将使用此卡的刘某抓获。刘某供述的作案过程是这样的:刘某是公司2号高炉的维修班长,宋某是1号高炉的维修班长。事发当天中午,刘某打电话让宋某来2号高炉拉配件。宋某到来后,刘某想起下午3点要开例会,就跟宋某说起帮维修工人提议涨工资的话题。二人意见相左,推搡起来。其间,刘某推了宋某胸口一下,宋某仰面倒下,身体正好插在一根垂直在地面上的钢筋预埋件上。刘某说,宋某当时就不动了。他用手探了探宋某鼻息,感觉没了呼吸,又摸了摸动脉,感觉也没了脉搏,于是刘某就把宋某扔进铁水罐,熔尸灭迹。在抱尸体时,刘某摸到宋某上衣口袋里有手机,就拿了出来,又从他钱包里翻出了200元现金和银行卡、医保卡。随后,刘某把宋某的尸体和他的钱包、手机卡一起扔到了铁水罐里,银行卡留下自用。为了破坏现场,他又将插死宋某带有血迹的钢筋用电焊机割断。之后,他将那几截钢筋连同现场有血迹的泥土一并扔进铁水罐。
索赔遇困
将所在公司列为被告
这起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宋某的父母妻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得到了法院支持,但他们并没有提及宋某生前的单位。案件审结后,几人咨询律师时,被告知应向单位讨个说法,因为宋某死在单位,那根致宋某死亡的钢筋没有任何防护。今年4月,宋某的家人向津南区法院提起单独民事诉讼,将某钢铁公司列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这项诉请被支持,这家钢铁公司将赔偿死者家属53万余元。
此前,津南区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时,宋某的父母和妻子都从唐山赶来。庭上,原告和被告都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就原告方还有没有权利再行起诉以及是否过了时效,双方各执己见。在“被告是否存在责任”这一争议焦点中,双方的意见也明显对立。
原告方认为,被告存在过错。因为被告公司留在现场的预埋钢筋对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巨大威胁,这可以证明其疏于管理,因此,应对宋某的死亡承担过错责任。而被告方称,公司管理制度完善,且已通过各有关部门的数次检查,那几根钢筋是按照施工设计特意预留的,为的是在将来的维修过程中起到支撑作用。案发现场本是工作禁区,也有提示语,是刘某的刑事犯罪行为导致宋某死亡,与公司无关。原告律师答辩称,虽然现场有禁语,但宋某作为高炉维修班长,并不是一般的工作人员,他和刘某都是有资格进入高炉区的。而且,如果那些钢筋必须预留的话,作为公司应该预见其将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因此应加上防护措施。对此,被告律师在反驳时打了个比方,司机过路口时,应该见到红灯就停下,而不是遇上人为设置的障碍才停下。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法庭主持了调解。原告方同意在调解的前提下,将索赔数额降至30万元,被告方当时没有答复。法庭表示还将继续进行调解。眼下,此案开庭已经月余,调解仍然没有结果。昨天,原告方告诉本报,他们已经让出不少索赔额度了,但被告一直在“压价”,让他们实难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