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毅和孟慧是对情侣,一直未婚同居。张毅小学文化,孟慧初中毕业,两人都没有正式工作,平时张毅靠“用弹弓打汽车玻璃”进行盗窃为生。虽然女友孟慧没有直接参与盗窃,但是当张毅用偷来的信用卡给孟慧买金货时,孟慧却欣然接受,致此构成共同盗窃罪获刑。
去年12月初,张毅带着弹弓和钢珠来到本市河西区一家医院门前,在远处将一辆银色福特汽车的玻璃打碎,将车内的腰包拿走,内有现金850元、一部手机、一部导航仪,还有一张信用卡及存折、身份证等物品。回家后,张毅告诉孟慧,信用卡是他偷来的,他发现在偷来的存折上写着一个信用卡的密码。他从信用卡上取了2000元现金,经查询得知,这张卡可透支50000元。“我给你买金货吧!”张毅提议,孟慧便随张毅来到河西区珠宝街。最终二人购买了一个手镯和一条项链,共花费47000余元。
天后,警方将张毅、孟慧双双抓获,并收缴被盗赃物及透支购买的金饰品发还事主。
根据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使用的数额认定。本案中孟慧明知信用卡是盗窃所得,仍与张毅共同使用该卡消费。信用卡不使用是不定罪的,而两人共同使用信用卡,就构成共同盗窃。法院审理后认为,孟慧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以从犯论处。判决张毅犯有盗窃罪,有期徒刑8年,孟慧犯有盗窃罪,有期徒刑7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