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陈某某在福州八一七北路的热闹路段与他人合租一家店铺,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失败。陈某某竟想出损招,伪造了该店铺的租赁合同,以转让一半股份为由诱饵,诱骗3名好友85.5万元。日前,经晋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陈某某12年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罚金。
陈某某在八一七北路的服装店生意很好,但是2008年3月,他的租约到期,出租方拒绝与他续租。陈某某认为财路被断,想着弄一笔钱离开福州。他盯上了家里比较富裕的朋友黄某、周某与潘某。
年3月的一天,陈某某向黄某等3人谎称,他已经续租到原来的店面,并预交了130万元押金。可是,他所交的押金是借来的钱,债主一直追着他还债,他许诺转让出服装店一半的股份给黄某等3人,凑一笔钱还债。
见黄某等人有些犹豫,陈某某随后以原先的租赁合同为模本,并私刻了出租方的公章与签名,伪造了一份租赁时间为2008年12月至2013年12月的租赁合同。同时,他要求黄某等人授权给他处理与出租方的承租事宜,他谎称出租方要求以商铺的名义签订合同。
几天后,陈某某带着黄某等人来到出租方所在单位,他拿着伪造的租赁合同进入该单位,印上私刻的公章和签名后走出来,让黄某等人签约。
随后,黄某等人以现金与银行转账的方式分次支付给陈某某85.5万元。陈某某得钱后立即逃离福州,黄某等人发现上当急忙报警。去年8月11日,陈某某被刑拘,但是他已将骗来的钱挥霍一空。
法院认为,陈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由于诈骗财物的数额特别巨大,且未归还,因此判处陈某某重刑,且继续追缴赃款返还给黄某等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