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判无期
故意杀人证据确凿
经过司法鉴定,陆华驾驶的车牌号为苏F36X68的别克轿车灯光、制动、方向均合格;气象部门证实,事发当晚事发地为多云到阴天气,没有大雾、降雨等影响视线的天气,能见度比较高;路灯管理部门也证实,当晚事发地路灯正常开启。因此,陆华称他再次发动汽车时并没看到车前有人的事实,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华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将申秀兰及其自行车轧入车底后,拖行150多米后逃逸,致使申秀兰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认定,陆华在听到车下有刺耳的金属声、感觉到车子有明显阻力以及路人大声向其叫喊的情况下,完全能意识到可能有人在车下。且事后企图让妻子顶罪,证明陆华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是知道的。
据此,南通市中院一审认为,陆华犯故意杀人罪证据确凿充分,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申秀兰家属人民币43万元。对于这个赔偿,痛失亲人的家庭显得异常平静,申秀兰的弟弟申爱山说:“既然是故意杀人,就应该以命抵命,现在人没了,钱赔得再多有什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