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柳州7月30日电(记者 蒙鸣明)广西首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当事人今日走出监狱,取保候审。在被关押三年多后,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案原刑事判决,发回柳州市柳江县法院重审。
本网记者今日下午与此案当事人亲属一道,见到了被关押3年零5个月的李土华。取保出狱后的李土华面对自己多年未见的女儿,一把抱起,言语哽咽,难掩心中的激动。由于家人一直骗说其父外出打工,李土华7岁的女儿完全不知道爸爸被关押。
现年44岁的李土华看上去精神不错,出狱时仍然带着数本机械制造方面的书籍:“我在狱中看了很多法律方面的书,越看越相信自己是无罪的。”前来迎接李土华的亲戚和朋友都感到很高兴,他们为不停奔走得到今天的局面感到欣慰。
2004年12月,具有农业机械研究方面专长的李土华与前同事黄建宁作为乙方,与柳州市汉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汉森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开发甘蔗联合收割机。随后汉森公司生产出2台甘蔗联合收割机。在研发工作期间,以李土华为发明人、以汉森公司为申请人申请了专利,并获得了5本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2006年4月,因双方产生矛盾,黄建宁与李土华先后离开汉森公司。2007年1月,汉森公司认为李土华将专利技术泄露给同行,向柳州警方报案。随后,李土华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07年12月,检察机关以广西首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李土华提起公诉,并在柳州市柳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土华到汉森公司开发甘蔗联合收割机期间,被该公司任命为总工程师。但2006年5月,李土华又与广东佛山一家农机具公司达成协议,合作生产甘蔗联合收割机,该公司付李土华年薪40万元外加销售提成,并为李土华在珠海按揭买下了一套价值100多万元的海景住宅。检察机关认为李土华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泄露商业机密,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终,柳江县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李土华有期徒刑7年。
李土华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4月17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李土华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随后,在监狱服刑的李土华与黄建宁将汉森公司告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裁决李、黄两人与汉森公司原先签订的协议是技术合作合同,他们与汉森公司的关系是合作关系,而非雇用关系。双方在合作期间申请、取得的专利权,是非职务发明,李、黄两人与汉森公司共同享有该专利权。
2009年5月,南宁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李土华、黄建宁与汉森公司的合作协议是技术开发合同,否定二人与汉森公司是聘用关系,李、黄二人可以免费使用专利技术。2010年5月15日,广西高院终审判决,认定李土华、黄建宁与汉森公司方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性质合法有效,李土华、黄建宁与非汉森公司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法律关系。
同时,广西高院裁定李土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刑事一、二审判决,发回柳江县法院重审。7月30日,在李土华律师的申请下,李土华被取保候审,走出监狱。“在柳州看守所的时候,我真的绝望了,曾想到过自SA,但对亲人的眷恋让我活下来。”曾经是甘蔗联合收割机发明第一人的李土华表示,往后自己仍要从事该项发明工作:“可惜这么多年过去了,再狱中很多新科技没有了解,许多新知识需要恶补。案子已经让我筋疲力尽,但我始终相信法律的公正。”
据悉,广西首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一审时曾作为广西检察系统观摩学习案例,此案也在律师界存在广泛争议,一些律师事务所更把此案作为典型教材学习。
目前,柳江检察机关并未撤消原有控诉,要求补充侦查,延期审理。此案将择日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