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捡到的钻戒是假的,张某随手扔了,却被失主告上法庭。记者昨日获悉,二中院终审判决张某赔偿4.6万余元。
据介绍,2009年7月9日上午11时许,王某在一停车场将一枚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丢失。王某报警后,民警调取了停车场录像,找到了拾得钻戒的张某。张某承认捡到钻戒,但称当时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掉了。王某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张某赔偿钻戒损失4.6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张某赔偿王某4.6万余元。张某不服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张某拾到的戒指系王某购买的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张某在拾到戒指后,未将戒指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未妥善保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北京市华伦律师事务所田媛媛律师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也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因此,拾得遗失物的人,有法定义务妥善保管遗失物并且返还失主,而失主也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追回遗失物,如果遗失物灭失的,拾得人有义务赔偿失主。但从本案中看,核心的问题不是是否应当返还失物或赔偿失物损失,而是作为失主如何证明他丢失的物品就是被拾得人捡到后丢弃的。因为该物品已经灭失,无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