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李某和一群老朋友在KTV唱歌喝酒,不想,手上戴的1.65克拉的戒指竟然丢了。几番追讨未果后,他将KTV服务员小周告上了法庭,要求小周赔偿他。近日,南京秦淮法院审理此案后,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请。
李某表示,2008年7月6日晚,自己和一帮朋友在KTV聚会,其间服务员小周看到自己手上戴着一枚钻戒,夸赞漂亮之余还用手摸了摸,自己见她很感兴趣就和她开起了玩笑,“当时她说这戒指很漂亮,我就逗她说这其实是个假戒指,小姑娘不信说要看看,随后她把我的戒指取下戴在了自己的手上,后来我告诉她这是真戒指,主钻石有1.65克拉呢。”李某说,自己难得和这帮老朋友聚一聚,自然非常高兴,当晚喝了不少酒,所以就将在小周手上的戒指给忘了,回到家之后才突然发现自己手上的钻戒不见了。
随后,李某与KTV联系讨要,对方根本不理睬李某,最后双方发生争执并报了警。警察几次做工作也没有能够协调成功,最后李某选择了起诉。李某向法院提出,自己的戒指主钻石1.65克拉,四周还镶有12颗小钻石,价值人民币15.2万元,“十几万呢,不是个小数目,我有派出所当时的出警记录还有购买戒指的收据,这戒指我一定要要回来!”
对于李某的起诉,服务员小周觉得很委屈,“我当时看完戒指以后就已经还给他了,而且后来他来KTV要的时候我还跟主管说要报警,试想一下,如果是我拿的我为什么还要报警?不能因为我是个打工妹就怀疑我!”小周表示,自己已经忘了当时有没有试戴这个戒指,但可以肯定的是当时看完就还给李某了。
对于李某提出的购买收据,小周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按照他的说法,这个戒指是他在1998年买的,收据落款也是1998年的,可上面的电话号码却是8位数,大家都知道,那个时候南京的电话号码还没有改成8位数呢!”
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可以认定,小周在KTV为李某服务时,曾将李某手指上一枚戒指脱下戴在其手中玩耍。但李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确实购买了一颗由1.65克拉主钻石、12颗小钻石组成的,价值为人民币15.2万元的白金钻石男戒指。
尽管李某提出收据是自己2005年的时候找销售公司补开的,但该收据落款时间却是为1998年8月21日,所以该收据不足以证明李某在1998年购买了钻戒。李某因未能充分举证,最终被法院裁定驳回了诉讼请求。
(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庆妍 罗双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