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授犯罪方法罪”。
根据刑法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据了解,一般的犯罪行为中,传授犯罪方法罪很少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但是,该案中,杨某向赵、葛二人传授了通过化学合成将麻黄素制成粗制冰毒的方法,后又传授了对粗制冰毒提纯的方法,还将具体制造配料及流程提供给赵、葛二人,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而且,赵、葛二人依杨某传授的方法,已经制造出数量很大的毒品用于贩卖,杨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故作出无期徒刑判决。
参加该案庭审评议的人大代表们告诉记者,传授制造毒品方法的犯罪社会危害极大,公开开庭审理,有利于震慑此类犯罪分子,更好地打击毒品犯罪。杨某是我国香港居民,二审公开审理,既维护其合法诉讼权利,又显示了法律的平等原则和司法活动的公开、公正、透明。
3名警官出庭力证证据合法性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出来后,赵某等六人均不服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中赵某和时某上诉时均称遭刑讯逼供。
二审时,出庭检察员申请该案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得到法官允许。此后,参与办案的3名民警一一到庭作证,证明证据的采集过程完全合法。这是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以来,江苏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第一案。按照新的“证据规则”,办案人员通过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检方申请公安侦办人员到庭作证,其目的就是排除证据的非法性,以供法庭定罪量刑时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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