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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学历造假为由解聘怀孕职员 法院判恢复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10-6-4 22:43:33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


应聘上海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设计公司)前台行政的吴小姐,有了身孕后竟被单位指认学历造假,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予以解聘。近日,静安区法院判决建筑设计公司恢复与吴小姐的劳动关系,并支付拖欠的200912月工资人民币1441.24元。

 

  公司

  简历叙述不属实

  今年26岁的吴小姐于2005年至2008年期间,在上海行健执业学院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业余学习,并于20081月毕业。随后,吴小姐与建筑设计公司签订自200971日至201281日的劳动合同。自20098月起,公司每月实际支付吴小姐工资1800元,至20091131日。

  20103月底,建筑设计公司起诉,称吴小姐应聘时简历叙述的上海行健学院行政管理专业07年大专毕业生不属实,且多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请求法院撤销劳动仲裁委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支付12月工资人民币1441.24元的裁决内容。

  职员

  网络模块有限制

  法庭上,吴小姐辩称,因自己在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故提前转正享受工资待遇,并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声称公司是在得知本人怀孕后,才想方设法寻找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她在应聘时填写的行政管理专业是按网上的固定格式填写,原因是网络设置的模块中没有对应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但自己已将该情况告知公司,也提交了毕业证书,并无故意和欺骗的用意。

  审理中法院查实,2009121日吴小姐请事假5小时,同月18日请病假1天,至上海第一妇婴保健院就诊,经诊断为早孕,随诊20091222日至201015日期间,吴小姐请病假。20091221日,建筑设计公司出具退工单,并在通知上记载:在试用期内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并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法院

  被告说法更合理

  法院认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除因由女职工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女职工构成严重违纪外,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解除劳动关系。通过庭审和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吴小姐确实毕业于上海行健职业学院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她在填写网络信息时因模块设置所限,无法填写该专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建筑设计公司表示没有审查毕业证书即录用了吴小姐,这不符合常理,也没证据证明吴小姐有严重违纪的情形。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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