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原第一财经日报社北京分社产经部主任傅桦上诉,维持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2005年间,原吉林省民航机场集团副总裁张某某与该集团总裁张某因工作产生矛盾,并对张某心怀不满。后张某某与时任《第一财经日报》社北京分社产经部记者的傅桦取得联系,让傅桦以报社记者的身份对长春龙嘉国际机场建设工程进行采访并进行负面报道,以达到让有关部门对张某进行查处的目的。此后张某某指使李某就采访报道一事继续与傅桦进行联系,并于2005年6月间通过李某给予傅桦3万元好处费。当月18日至20日,傅桦与该报社记者叶某同赴吉林省长春市对建设中的龙嘉国际机场进行了采访,并撰写了《长春龙家堡机场延误交付背后》和《质量安全不能打折扣》两篇文章,并发表于当年7月14日《第一财经日报》C6版及该报网站。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傅桦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通讯员常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