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籍学生小凡(化名)去年以优异成绩考取宿迁地区某知名高中,但在交了学费后却又弃读,重新到南京注册学籍就读。年初以来,小凡和宿迁某高中之间为了该不该退还学费的事两上公堂。6月12日,宿迁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意见,判决宿迁某高中退还学费。
举家搬迁无奈未报到
去年6月,小凡以715分的高分考取了宿迁地区某知名高中,全家人都很高兴。随即,小凡向校方交纳了学费800元、代办费295元,两项合计1095元。后来小凡的父母都到南京工作,为了照顾小凡的学习,就让小凡就读了南京市的一所高中。直到两个月过后,小凡的父亲方抽出时间回宿迁,向校方要求退还学费及代办费。但校方认为,其已尽了教育合同义务,小凡无权要回上述费用,拒绝退费。小凡遂将校方告上法庭。
法院认定全额退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教育服务引发的纠纷。小凡虽按校方要求交了费,但系提前交费,其在开学后并未到该校办理报到手续,该校也未为小凡办理学籍。因此,双方之间的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并未成立,校方应将收取的学费及代办费退还小凡,对小凡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则不予支持。校方不服,向宿迁中院提起上诉,称小凡经校方审查符合录取条件,在其交纳学费及代办费的同时,校方向其颁发了录取通知书,因此双方之间的教育服务合同已经成立;校方已于今年初为小凡注册了电子学籍,说明校方已经履行了应尽的义务,而小凡不按期报到就读的行为属恶意违约,故其无权要求学校退还费用。并请求法院责令小凡回上诉人处就读。
二审认为,小凡向校方交纳了学费及代办费后,校方向其发放了高一新生录取通知书,至此双方之间的教育服务合同关系成立。之后,小凡未向校方报到而是选择在他校就读,说明其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与校方之间的教育服务合同,属单方解除合同行为,校方因小凡放弃在该校就读的权利而无法履行教育义务。因小凡是否在该校就读具有人身专属性,校方要求小凡到该校就读显然不具有强制履行性,故双方之间的教育服务合同因不适于强制履行而应予解除。
尽管校方在小凡明确表示不在该校就读而要求退还相关费用后,仍为其注册了电子学籍,但该行为并不是该校履行教育服务合同的主要义务,仅是附随义务,且履行的附随义务也违背了小凡的意愿,故校方应当向其退还1095元学费及代办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