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贵富将岳父带到偏僻处,以杀人威逼岳父交出王涓下落,当得知岳父确实不知道王涓的下落时,当场将岳父放了。李贵富遗书中说要杀朱老板,其实也没有实施。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李贵富的行为根本不是犯罪起意,而是实实在在的杀人行为。写遗书恰恰证明他有杀人动机,磨刀也有力证明他是在准备杀人工具,只是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不知道朱老板的住处)没有完成杀人计划,是犯罪未遂。
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贵富为了杀人而写下遗书,并准备作案工具,欲故意剥夺他人生命,但没有“着手”对朱老板实行犯罪,系犯罪预备,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理。据此,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贵富有期徒刑3年。
针对这一鲜见案件,有关专家解释说,根据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里所指的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所谓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者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单纯的思想表露。犯意表示是尚未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因而属于犯罪思想的范畴。我国刑法不认为犯意表示为犯罪。
同时,刑法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都没有既遂,二者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二者区别的标志为是否“着手”实行犯罪行为。
南京大学一位刑法学专家表示,此案中,李贵富写好杀人遗书,准备好杀人菜刀,已经远远不是犯意表示,而是开始准备实施杀人行为了。
专家说,吵架时,人处于兴奋状态,会丧失理性说出一些狠话、气话,如果这些话仅仅停留在言语上没什么,可一旦将这些话付诸于行动来“吓唬人”,那就有可能触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