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子曾某本想买个老婆过日子,不料竟遭骗婚。欲同房时被拒,他盛怒之下将刚买来半天的“老婆”打死,再扔进古井中。近日,曾某被(福建)泉州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去年6月16日下午,晋江灵源街道灵水社区的居民,在一废弃的古井内,发现了一具女尸。警方调查后发现,死者与一名陆姓的贵州男子关系密切。陆某向警方交代说,死者姓丘,29岁,广东人,已婚。此前,他和丘某在广东打工认识并同居。去年5月,二人来到晋江东石一石材厂打工。不久,两人觉得钱来得太慢,便合谋骗婚诈钱。
几天后,陆某和丘某在老乡的牵线下,找到了39岁的“买主”曾某。6月10日,陆某以干哥哥的身份,和曾某讨价还价,最后以8000元的价格“卖”了丘某。当天中午,曾某便将丘某带走了。按约定,陆某带钱先离开,丘某随后寻机逃跑。陆某猜测,丘某的死可能跟此次骗婚有关。7月13日,警方在云贵交界处将曾某抓获。
丘某被“卖”后,到底发生了什么?曾某为何要下此毒手?法院查明,曾某向人借来8000元买下丘某,当天午饭过后,曾某想和丘某同房,但丘某不从,称按家乡风俗“要一周后才可以”。其间,丘某哭着打电话向陆某求助。陆某在电话中警告曾某不要乱来,否则打死他。
接完电话,曾某开始担心陆某来要人。当晚,他和丘某发生争吵后,担心丘某的喊声被陆某听到,于是将丘某推倒在地,并朝她上半身猛打,直到丘某没了声响,曾某才跑到屋外观察。见屋外没人,曾某回房,叫丘某起来,但此时丘某已脸色发白,浑身冰凉。曾某见状竟找来绳子,套住丘某的脖子和双脚膝盖,将她提到宿舍楼边的草丛中,扔进井内。经法医鉴定,丘某系死后入水。
□释法
相同罪名为何判决不同?
同样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为何判决结果不同?
法院认为,事件一中的曾某犯罪手段残忍,又抛尸灭迹,且有抢劫、强奸前科,系“累犯”,本应从严惩处,但鉴于曾某归案后尚能认罪,且被害人丘某对本案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曾某的弟弟在警方抓获曾某过程中起到一定的作用,因此对曾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而事件二中的杨某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以严惩,但法院鉴于杨某犯罪后主动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且其亲属为其预交了部分赔偿款,可视为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赔偿23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