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少女刘某,不仅自己长期卖淫,还把魔手伸向了自己的小学同学。不久前,这名少女教唆他人强奸自己未满14周岁的女同学,被定远县人民法院认定为强奸罪共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
刘某出生于农村的一个单亲家庭,小学辍学以后,一直无正当职业。没有经济来源的她,跟着表姐刘某某开始从事卖淫行业。 2009年9月,刘某的朋友严某等人在上海开洗头房,要招聘“服务员”,想通过刘某和她的表姐介绍一些女孩,并告诉她们只要带到人就能赚钱。在利益的刺激下,刘某竟然打起了好同学的主意。
林某某和朱某某,分别出生于1995年和1996年,都是刘某的小学同学,几个人经常在一起玩,关系很好。年前,刘某将两人骗至当地一家旅馆,先劝说她们卖淫,到严某开的洗头房当“服务员”,遭到拒绝。
刘某竟然提议严某、王某先强奸两人,然后再逼迫她们卖淫。按照刘某的“指示”,严某、王某谎称送两人回家,用一辆面包车将她们带到一个隐蔽处实施了强奸。当时,刘某还主动要求为他们望风。后来,有群众发现及时报警,刘某和几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5月20日,滁州市定远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鉴于刘某年龄特殊,当地法院指定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辩护。辩护律师认为,刘某犯罪时不满16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且能主动交代所有犯罪事实。
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处罚。辩护律师认为刘某在本案件中所起作用较小,对成年人严某、王某所犯强奸罪没有构成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对刘某做出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华伟、欧阳徐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