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一激励措施,付成虽然承认,但他辩解说,“推销”和“陪酒”是有区别的,“饭店是让她去推销,而不是让她去陪酒,推销出去才有奖励,又没说陪酒有奖励。”法院审理后认为,付成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决付成赔偿王丽曼父母各项费用合计62520元。付成不服判决,上诉到南京中级法院,结果被中院驳回。此后,付成便消失了。
5年来,法官和王丽曼的父母多次寻找付成下落均无果。今年年初,法官通过房管部门查询得知付成在江宁购置了一套房屋,遂查封了付成的房屋。
3月9日凌晨,执行人员终于找到付成,即刻对其作出拘留15日、罚款1万元的处罚,同时告知其如不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全部义务,将追究刑事责任。付成立即将赔偿款及迟延履行利息10万余元交到法院,并写下悔过书。鉴于付成真诚承认并改正错误,法院提前解除对付成的司法拘留措施。
法官说法:
不能只顾赚钱不顾员工
这个案子为何判饭店老板赔钱?有何法理依据?南京雨花法院法官对记者进行了详细解释。
法官告诉记者,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有雇员受损害的事实发生;第二,受害人必须具备雇佣关系中的雇员的身份;第三,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发生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
对照这三点,付成所经营的饭庄系个体经济组织,王丽曼被饭庄聘用后,从事饭店的服务性工作,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王丽曼在工作中不幸死亡,是因其过量饮酒而诱发癫痫发作所造成的,且饮酒与“从事雇佣活动”之间存在内在联系,都符合《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那么,如何认定王丽曼饮酒与“从事雇佣活动”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呢?法官阐述说,付成认为王丽曼陪酒是个人行为,不是饭店强制的,但是,王丽曼作为该饭店的服务员,为了饭店和个人的双重利益,努力向顾客推销酒品,其中陪顾客喝酒就是行之有效的推销方法,而作为饭店负责人的付成,对服务员的这种行为听之任之。
长此以往,这种陪酒行为在该饭店就被默认为一种服务项目,故对陪酒行为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付成应承担雇员因职务受害的雇主责任。
“不少经营者漠视员工的生命健康权,只要能赚钱,其他一切都是次要的”。作为一个“准成年人”,王丽曼自己是否应承担一定责任?法官告诉记者,其的确是应承担一定责任的。王丽曼年满十六周岁,可视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其在明知自己患有癫痫病,饮酒会诱发癫痫发作并可能造成死亡后果的情况下,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对造成自身死亡的后果有重大过失。正是基于这一点,法院才判决付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文中当事人为化名)通讯员余言本报记者罗双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