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南宁4月25日消息(记者张江元 谢大明 张垒)近日,广西藤县法院对该县大黎镇初中原校长覃秋庆职务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覃秋庆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3万元、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07年至2009年间,覃秋庆多次指示大黎镇初中专职报账员周某,将学校食堂利润、虚报工程款、未发放的贫困生补助款以及虚开购物发票套取的办公经费放进学校小金库,先后利用职务之便,以招待领导和购物等名义或通过各种方式,侵吞学校小金库款项共438104.52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2007年3月,江某经营设立在大黎镇初中内主要供水给校内师生使用的水厂,允许覃秋庆以干股形式入股水厂。2008年12月,覃秋庆将其水厂股份以70000元转让给吴某,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006年11月至2007年9月,覃秋庆先后借学校小金库资金91000元归个人使用,至今尚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2009年4月,中共藤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组到大黎初中对该校涉嫌私设小金库等财务问题进行调查。覃秋庆指示报账员周某将小金库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转移、收藏,随后又指示将转移的账证资料烧掉。被销毁的会计账簿涉及金额达68.27万元多、原始会计凭证涉及金额达26.75万元多,其行为已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