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长沙4月2日电 (记者苏晓洲)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日宣布,对一起因打印失误、校稿疏忽导致错误引用法律条文判决的事件作出严肃处理,给予包括审判长在内的所有法院当事人以停止职务、分离培训、行政记过等处分。
宁乡县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介绍,2005年,当地茶农童甫明与宁乡县大屯营乡天井茶场发生合同纠纷。宁乡法院2006年判决此案时援引“《民法通则》第130条、159条”,但《民法通则》第130条是关于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规定。此外,《民法通则》总共才156条,“第159条”根本不存在。这一问题在受到原告申诉、检察机关抗诉和媒体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1日至2日,宁乡法院查明此案系承办法官在判决书原稿中引用的法律条文是《合同法》第130条、第159条,而送达给当事人的判决书副本却打印成了《民法通则》第130条、第159条。法院决定对造成失误的工作人员追溯问责,组成新的合议庭审理此案,同时诚恳接受各方监督和批评。
宁乡法院2日通报说,在2日召开的全院“维护司法公正强化司法责任”整顿大会上,法院宣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宁乡县法院案件质量考评办法和岗位目标管理考核规定,对当年负责此案的审判长蔡某某给予停止职务、分离培训(即待岗学习,接受业务再培训)、行政记过处分;对此案书记员廖某某给予停止职务、分离培训、行政警告处分;对此案另2名合议庭组成人员喻某某、欧某某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宁乡法院院党组认为,公正是司法的生命,法官办每一个案件,都应该经得起历史检验,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信。误引法律条文判决虽缘于打印校稿疏忽,但主审法官应对承办案件的质量负有全部责任,其他相关责任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悉,宁乡法院在处分当事人的同时,已经制订了一个整改方案,发动全院自查近五年的裁判文书,发现并依法纠正包括错别字、标点符号使用错误等在内的所有“瑕疵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