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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 恶狗咬死男童 主人获刑3年

发表时间:2010-4-18 9:22:46 来源:人民网 作者: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西把栅乡六犋牛村一住户家饲养的3只恶狗追咬4名村民,致1名男童死亡,狗主人不但要承担赔偿责任,还为此获刑。日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康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因狗咬人而判处动物饲养人刑罚的案件。
  
  康某家3只狗因未办理养犬证,寄养在六犋牛村女儿闲置的空屋中,康某每天骑电动车过去给狗喂食。去年(2009年)1126日,因电动车出故障,康某没有及时喂狗,3只饿狗挣脱狗链在村中游荡时,对村民进行攻击。小伟因为年幼跑不快,惨遭撕咬致死。据了解,拴狗链一直不太牢固,之前也多次发生过狗挣脱链锁咬伤邻居家畜禽的情况,但是康某既没有更换新狗链,也没有加以重视,导致惨剧发生。
  
  事发后,狗主人康某被警方刑拘,在赛罕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批捕的过程中,康某主动赔偿遇害人家属30万元。赛罕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韩玉东解释说:对康某追究刑事责任有两条理由:首先是因为案件的后果恶劣,造成1人死亡;其次,这几条狗属于惯犯,多次咬伤邻居家畜禽,并经常追咬村民。狗的主人在明知道狗链基本处于无效状态的情况下,有能力预见到狗会咬伤他人,但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持放任的态度,客观上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因为这种危害结果的侵害对象是无法预料和不特定的,尽管康某的行为只危及了一个人的生命安全,但危害的也是公共安全。由于康某对被害人积极赔付,并且认罪态度良好,属于从轻情节,因此判决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
  
  就此案,记者采访了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的苗荣盛律师。他说:在《民法通则》侵权的民事责任中对饲养的动物致人伤害有明确规定,无论动物饲养者是否有过错,仅就结果而言,都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双方大多本着自愿原则在经济赔偿上达成协议。该案中唐某被判处刑罚,这在国内实属先例。近年来各地都出台了相应的养犬规范性文件,但无牌证犬仍大量存在。部分养狗人对养狗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而一旦发生了狗咬人事件,受害人多是自认倒霉,狗主人则多数认错赔偿了事,处罚力度不够大。该案判决对今后类似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警示和遏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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