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急刹车高血压乘客“摔死”
因摔倒诱发脑出血,两天后死亡
公交公司被判负6成责任,赔22万
58岁的邹女士在乘坐公交车时,因公交车刹车跌倒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母亲的突然去世,让邹女士的儿子蒋某悲痛不已,蒋某遂起诉到法庭,索赔46万余元。经鉴定,邹女士在事发前身体已经出现问题,其自身疾病也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据此,日前法院一审判令公交公司承担6成责任,赔偿蒋某约22万元。
公交急刹车,摔倒女乘客
2008年11月4日晚8点40分,58岁的邹女士乘坐公交车回家。当该车沿黄河路由东向西行驶到中山公园南门前时,司机石某遇紧急情况采取制动措施,邹女士猝不及防,跌倒受伤,后被送入医院抢救,于两天后不治身亡。邹女士的丈夫已经先邹女士离世,邹女士的突然去世,让她的儿子蒋某悲痛不已。
蒋某认为,邹女士乘坐某公汽公司的公交车,应认定双方存在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保障乘车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司机石某作为客运服务合同的实际履行人,在路经斑马线时没有减速慢行,紧急刹车造成乘车人死亡,是违约行为,公汽公司应承担违约给邹女士造成的各种损失,石某作为车辆驾驶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蒋某据此将公交公司、石某等告上法庭,索赔46.6万余元。
脑血管破裂导致死亡
邹女士死亡后,交通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确认该次事故中各方当事人均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该事故为意外事故。
大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邹女士的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发现邹某“有高血压,血管脆性增高,弹性降低”。最终的鉴定结论为:邹女士胸部损伤,肢体损伤,均因交通事故所致,撞击形成。在外力作用下,引起左侧大脑组织挫伤并诱发脑血管破裂出血,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高血压”认定影响责任承担
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邹女士乘坐公交车,并已购买车票,双方间的客运合同成立。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此案中,因车辆行驶中的刹车行为致邹女士跌倒摔伤后死亡,公交公司应对其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依据大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鉴定书关于邹女士“有高血压,血管脆性增加,弹性降低”等鉴定意见,邹女士自身疾病也是导致死亡的原因之一,故其自身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邹女士的死亡是其疾病和刹车行为直接结合所致,法院认为,邹女士承担40%民事责任,公交公司承担60%民事责任为宜。
因司机石某是车辆驾驶员,其驾驶涉案车辆是履行职务行为,故责任应由公交公司承担。本月15日,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公交公司赔偿蒋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21万9千余元。田水记者李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