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毕征)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克隆储蓄卡”引发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银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储户存款损失57974元及其利息。法院判决指出:相关金融机构未能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也未能准确识别伪造的银行卡。
卡不离身钱却被取走
2005年,市民薛先生(化名)在一家银行的工业大道支行开设了一本通存折账户,并办理了一张相应的银行卡。
2007年10月的一天,薛先生发现银行卡里少了57974元,但是他的卡和存折都被妥善保管,密码从未向别人透露。
后经查实,薛先生有一次进入自助银行办理业务时,被银行卡诈骗团伙安装在门禁系统和柜员机上的盗码器和摄像机,窃取了银行卡上的磁条信息和取款密码。
薛先生据此将工业大道支行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其被盗款项及利息。
法院:
银行未尽谨慎审查义务
一审法院判令工业大道支行赔偿薛先生存款损失57974元及利息。工业大道支行上诉称,因为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一审将全部过错强加给银行违背公平原则。
广州中院终审判决指出, 本案中,该行的代理行未能准确识别伪造的银行卡,且密码被犯罪分子盗取,从而导致薛先生账户内的存款被盗取。由于该行在履行双方合同过程中未能尽到谨慎审查义务构成违约,而储户薛先生对其卡内的款项被他人盗取并不存在过错,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