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24日晚上8点左右,桐乡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崇福镇崇福西路与花园路口处两人被一辆汽车撞了。
目击者称,撞人的黑色轿车没有停下来,司机的模样看不清。几个小时后,一名男子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说,刚刚发生在崇福镇上的肇事司机就是自己。
男子老杨,1955年出生,浙江海宁人,在一家印染公司里做业务员。他“自首”时这么说:年关近了,他到崇福收取货款。由于车子的一个大灯坏了,致使在经过出事的路口时,没有发现行人,将两人撞飞了。
“相撞后,我没有下车,心里很害怕,就驾驶车辆开走了。”老杨说得有板有眼。老杨还交代,“开了一段路后,我将车停了下来,在车里待了很久,后来就自己报警了。”
老杨认罪态度很好,主动向被害人赔偿了21万余元。
不久,鉴定结果也出来了:老杨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按民事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总额将近100万元。面对如此高额的赔偿费用,老杨吐出真言:“我是冒名顶替的,开车的人不是我,是大刘!”
老杨口中的“大刘”真名姓许,1985年出生,江苏沛县人。2007年,老杨和许某在余杭的一家洗脚店里认识。很快,年龄相差30岁的他们同居了。同居那么久,老杨一直叫她“大刘”或者“刘影”,不知道她的真实姓名。
据许某交代说,老杨教许某开车的时候说过,如果有一天许某出事了,就把车子停在现场,人走掉,其他的事情他会处理的。那天出事后,许某也按照老杨说的做了,并在第一时间打电话给老杨:“我撞人了,怎么办?”
接到电话的老杨迅速赶往事故现场,半路上碰到许某,看到许某吓得发抖的样子,老杨“挺身而出”,决定顶包!老杨坐进车内,向警方报案“自首”,编造了一串谎言圆场。刚出事的时候,两人还有电话联系,后来,许某更换了电话,老杨也找不到她了。但是在得知赔偿金数额之前,老杨很守“信用”,自愿背负着莫须有“罪名”,垫付了21万余元的赔偿金。
2月21日,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包庇罪对老杨提起公诉,3月10日,无证驾驶又逃逸的许某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