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股东委托律师一起查账
“本案的判决及执行,不仅明确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条件、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及审理程序的选择和实体如何判决等相关法律问题,而且,对知情权的执行也给予了明确,如法院允许股东委托的具有相关资格证的会计师以及律师亦能一同查阅会计报表,还允许手工摘抄账目内容,这在司法实践中都是一种突破。”李先生的诉讼代理人、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艳波告诉记者,新公司法颁布以来,广州首宗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这对维护小股东们的知情权具有重大意义,在全国这类案件很多,但大多不了了之,因而此次小股东胜诉具有示范意义。
有司法界人士指出,因为公司经营活动的相关资料置备义务是由公司履行,拒绝查阅的主体一般也是公司,所以作为侵权人知情权诉讼的被告一般应当是公司。但是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件往往又是由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控股股东非法阻挠而形成。董事、高管人员此时的行为,一般不看作职务行为,而应视为个人行为。但是,有专家指出,新公司法第34条对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其并未对“不正当目的”作出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目的正当性难以把握。由于认识的不统一,易产生相互矛盾的裁判,从而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希望司法解释加以界定或作出原则性规定。
“虽然修订后的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对知情权的行使仍存在不明确,如会计账簿可以查阅的界限,查阅的具体方式、时间、地点、是否可以委托专业人员代为查阅、审计等等。”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耿爽认为,针对上述问题,需要司法解释加以明确或立法修订时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