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员异地刑讯逼供致传销A级人物死亡被判刑
|
发表时间:2010-3-1 7:58:57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
|
经过长时间的沉默。 “我说。”在专案组的“感化”下,宋广洲第一个交待了4月3日那天发生的一切。 随着嫌疑人宋广洲口供的突破,钮东升、徐松山、甄卫民等订立的攻守同盟被彻底瓦解,相继供述了4月3日那天电击翟晶的全过程。 真相大白。至此,“4·03”刑讯逼供案件情节彻底明朗: 2009年3月,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分局经侦大队在办理非法传销案件中,发现一传销A级人物翟晶为辽宁人。 为抓捕翟晶,追缴传销赃款去向,经侦大队中队长钮东升等来辽阳进行抓捕。 4月2日,钮东升等6人从河南远赴辽阳。经过侦查,4月3日在辽阳某公墓将犯罪嫌疑人翟晶抓获,带至辽阳宾馆4009房间。 而后,钮东升又在4009房隔壁开了4011房,并将翟晶背铐带入4011房间,由徐松山、宋广洲看管。徐松山、宋广洲在没有做笔录的情况下,对翟晶进行了一些简单的询问工作。当让翟晶在其随身物品扣押清单上签字时,因为少了半盒香烟,翟晶拒绝签字。 徐松山、宋广洲在4009房间向钮东升汇报对翟晶的审讯情况,徐松山说翟晶非常不配合,让他在扣押单上签字他也不签。钮东升当即表态:“如果不老实就收拾他”。徐松山马上将他们从河南带来的绿色纸箱拿到4011房间,钮东升、宋广洲随后也跟着走了进来。 进屋后,钮东升、宋广洲继续追问翟晶的住处,以便开展搜查,翟晶仍不肯说。 约10分钟后,屋内4人开始“收拾”翟晶。先将翟晶按坐在地毯上,把绿色纸箱打开,将一部老式手摇电话拿了出来。而后,将电话机的两根电线分别缠在翟晶的两个大脚趾上,并按住翟晶的双腿,甄卫民用手扶着翟晶的肩部,用左腿膝盖顶在翟晶的背部,钮东升控制住翟晶前铐的双手;徐松山侧做在翟晶的身旁,将电话机摇了两圈,受电击后的翟晶哼哼了几声,见状徐松山停手。 这时,钮东升瞪了徐松山一眼。据钮东升交待,他瞪的这一眼,只是想告诉徐松山:“你怎么上来就摇,慢慢来,先测试一下他的身体状况。”而徐松山则认为,钮东升是在示意他为什么停下不摇了。 于是,徐松山马上又摇了两圈。这时翟晶脸色发黄,开始流汗、呼吸急促,并挣扎着将电线拽到嘴里并将电线咬断。钮东升4人见状便停了下来。 徐松山将翟晶手铐打开,宋广洲、甄卫民揭开缠绕在翟晶脚趾上的电线,钮东升用湿毛巾擦拭翟晶的额头,并指令宋广洲赶紧将电话机拿到停在宾馆前的车里。 宋广洲将装有电话机的绿色纸箱放在宾馆楼下的车里后再次返回房间。昏迷的翟晶由甄卫民背着,徐松山、宋广洲在后面拖着乘电梯下楼,几个人一起乘警务车将翟晶送往辽阳市中心医院进行抢救。 2009年4月3日15时10分,翟晶经抢救无效死亡。钮东升等人先将翟晶的尸体运至辽阳县兰家殡仪馆,之后,钮东升、徐松山、宋广洲、甄卫民驾驶警车在市区内转了十多分钟,寻机将电击翟晶的手摇电话机扔到一废品收购站附近。4人回到辽阳宾馆收拾一番后,才到辽阳市公安局督查支队报案。 由于从案发的4月3日到具体侦查阶段已有一段时间,钮东升等犯罪嫌疑人电击翟晶的那台手摇电话已经无法找到。 但中国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足以为证:“翟晶右足拇指北侧皮肤损伤符合较细的条索状物挤压所致,双足皮肤病理形态学改变符合电流损伤所致。且翟晶牙齿缝隙间有金属粉末状”的鉴定。又据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分局经侦大队内勤陈艳红证实,甄卫民曾到内勤办公室里屋套间拿走黑色老式手摇电话机。证据已经确凿。 时隔半年,这起涉嫌公安民警刑讯逼供案终于尘埃落定。 ■延伸阅读: 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建议: 应建立在看守所集中提讯制度 辽宁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杜迎春认为,这起性质非常恶劣的刑讯逼供案件,再次敲响了公安民警传统办案思维的警钟。 同时,他提出了五点建议: 首先,要建立在看守所集中提讯制度。这一制度要求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均在看守所进行,无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还是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过在讯问环节引入羁押场所的介入从而降低刑讯逼供行为的产生;其次,在看守所提讯中,实行审讯主体与犯罪嫌疑人隔离制度。刑讯逼供得以产生的原因就在于审讯主体,也就是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在讯问中可以接触到犯罪嫌疑人,如果物理上有屏障,则无法实施;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