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在四川省农村的孔某在车祸中丧生,家属索赔时却遭遇“城乡差别”。交警队调解时,孔某的家人按城市标准计算,提出37万元的赔偿;而车主却只同意按照农村标准赔偿10万元。2009年7月,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本案按城市标准计算,被告冯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孔某的亲属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今年3月份,孔某驾驶的摩托车与冯某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孔某当场丧生,经交警队认定,双方对此事故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孔某家人提出,孔某及其家人一直在巧家县城居住、经商,已达五年之久,因此向车主提出按城市标准计算赔偿金。而车主认为孔某是农村户口,应该按农村标准计算赔偿金,交警队调解无效后,孔某家人将车主冯某及交强险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死者孔某生前虽系农村户口,但在巧家县城经商和居住已达5年之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当按照城市标准计算赔偿金,遂作出了上述判决。经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后,孔某家人终于拿到了这一纸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