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岁的陈某自称认识某银行的行长,并以能够帮康某、吴某将玉石、雪莲卖与该行长赚取差价为名,骗取二人28万元,被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检察机关指控称,2004年2月至2006年7月间,被告人陈某虚构认识某银行行长,以与被害人康某、吴某共同将玉石、雪莲卖与该银行行长赚取差价为名,骗取被害人康某、吴某共计人民币28万余元。
法庭审理过程中,陈某表示认罪。陈某称,她通过交友杂志认识了受害人康某。因为康某答应给她开一家新疆土特产店,她就去新疆看玉石和雪莲的样品,后来店没开成,两人出了纠纷,她给康某写了三张欠条,共计275000元,其中还包括康某为她交的学费。这些钱大部分都用在她吸毒的男友身上了。
最后陈述时,陈某说:“我愿意认罪服法,也愿意退赔骗来的钱,希望法庭看在我只虚构了部分事实,能够从轻处罚我。”
陈某的辩护人认为,康某给陈某的部分钱财有赠与性质;吴某给陈某的钱应该算是借给康某的,并非被陈某所骗;陈某系初犯,且愿意退还赃款,希望法庭从轻处罚。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认为,通过相关书证能够证实被告人陈某数额特别巨大,陈某没有法定从轻的情节。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