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无锡一80后女子恋上大自己30岁的已婚男子,苦恋两年、堕胎两次最终分手。劳燕分飞后,男子以女子同居期间没有法律上的理由从己处获得20万元为由将女子告上法庭。无锡市崇安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驳回男子诉讼请求。
郭某今年30不到,面容姣好,装扮时尚。2004年底因工作认识了年长她近30岁的宋某。宋某衣着得体,谈吐从容,加上保养得当,颇有魅力。郭某父亲早逝,从小缺乏父爱的她被宋某成熟男人的气质打动,二人半年后同居。宋某在社会上打拼多年,经济实力不俗,将郭某照顾得不错。然而此时宋某已有家庭,郭某与他苦恋两年,其间还两次堕胎,可宋某仍未兑现他结婚的承诺。2007年9月,郭某坚决要求与宋某分手。宋某多次苦苦挽回不成,眼看郭某就要成为别人的新娘,宋某心里也生出一丝恼怒。
宋某称,这些年他在郭某身上投资了很多时间与金钱。他曾给郭某租了个月租金8000元的高档小区居住,郭某家装修时他给了郭某5万元,郭某家打官司时他又给了郭某4万元。2006年11月15日,郭某要在无锡买房钱不够向他借钱,他直接转账给郭某20万元。这些钱给郭某并不是送给她,条件是郭某必须与他生活或结婚,现在郭某要嫁给别人,再接受这些钱就没有法律上的理由,属于不当得利,应该将所得款项悉数返还,由于其他款项没支付凭证,现只向郭某主张银行转账的20万元。
郭某听了很委屈,郭某称自己曾为宋某两次堕胎,2006年11月15日是郭某的生日,宋某选择此日汇款足以证明此20万元是赠与给郭某作为生日礼物及营养费补偿款。这20万元并非宋某所言是不当得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二人在发生婚外情同居期间,原告于被告生日当天汇入被告账户20万元,且在汇款用途一栏注明“购物”,被告亦接受了该款,显然双方对原告汇款给被告及汇款用途均有共识。原告以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为由,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证据不足,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