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21日讯 (记者 辛戈)2006年就已判决的案件,法官用了近三年时间才“送出”判决书。今日从夏县人民法院传来消息,主审法官及分管副院长被罚自掏腰包,共赔偿案件当事人5000元。
2006年3月17日,夏县法院受理了禹王乡西浒村村民王铁岗与任文杰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水头法庭审理判决后,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判决书生效。同年7月10日,任文杰申请再审,该院于同年8月7日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由原审监庭庭长(现行政庭庭长)程某担任审判长。2006年12月13日,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但直到2007年11月7日才向审委会汇报。审委会做出决定后,程某以调解为由,直到2008年4月25日才制作出判决书,但也未及时送达,经当事人王铁岗多次催促才于2009年6月5日送达了判决书。
立案到结案,普通的民事案件竟用时近3年。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铁岗以程某在审理此案中严重超审限、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为由,要求追究程某办案超审限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两万元。
夏县法院对此事进行调查落实后决定,对程某通报批评,取消其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同时,程某个人支付王铁岗经济损失2000元,法院分管副院长承担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