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以儿子的名义买房进行贷款,父亲去世后,儿子要求母亲搬离住所。日前,河西法院以儿子不符合法律及中华民族道德规范,不支持其诉请。
2001年赵某的父母买了一套房屋支付了首付。老两口因年龄原因无资格贷款,遂用儿子名义贷款并登记购买房屋,二老每月按时还贷。2008年6月,赵父病故,其后,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母亲从该房屋中搬出。在法庭上,赵某提出父亲晚年患病,该房屋是他腾出供父亲养病的。2008年6月父亲病故,父亲丧期由母亲暂住,他多次与母亲沟通回家事宜,都被母亲以各种理由推辞。赵母称该房屋虽然写在赵某名下,但是他们夫妻俩支付首付并按月还贷购买的。同时,赵母还提出儿子一家原来是有房屋的,后来儿子将自己房屋变卖造成无房事实,被卖房屋也是老两口给儿子买的,而卖房的钱款全被儿子拿走了。
庭审中,赵母承认她现在仍在赵某所有房屋居住的事实,但同时强调诉争的房屋是他们夫妻出资交付的首付,虽以赵某名义进行贷款,但是一直以来都是老两口在偿还贷款。赵某则以产权证抗辩称房屋为其所有,由其办理贷款偿还,坚持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赵某的诉请不符合法律及中华民族道德规范,不予支持。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赵母年迈多病,作为子女赵某应尽赡养义务。庭审中双方对房屋出资情况各执一词,因非本案审理范围,故法院不予审理。但就赵母居住其房屋一节,赵母因与赵某是母子血缘关系,赵某虽持有产权证明,但是其母除此房屋现无其他房屋可住,赵某应念及养育之恩,与家人和母亲和睦共居一处,以令母安享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