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作为原所在单位的委培对象,被允许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但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李某博士毕业后必须回原单位上海市某医院工作,期限为7年;如有违约,则要赔偿一定的违约金。2008年李某博士毕业后,随即向原单位提出辞职,并同意向原单位支付14万元的违约金。可李某在先期向单位支付了3万元后,便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剩余的违约金。日前,黄浦区法院审理了此案并判决支持原告上海某医院的诉请请求,李某不得不续付11万元的违约金。
单位特批攻读博士
2005年8月,李某经原告特批,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原、被告连同李某所在科室三方签订了《在职人员攻读硕、博士学位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李某读博期间经费,原则上由原、被告及被告科室共同承担,份额分别为50%、25%及25%;李某毕业后必须回院工作,服务期为7年。毕业后若李某提出要离院,应向医院支付3年学习期间的培训费及在医院享受的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每服务1年,赔偿递减七分之一。李某攻读博士的3年间,医院共支付其工资及保险等共计16.6万余元,攻读期间的经费则由李某自行负担。
提出辞职拒付费用
2008年7月,李某博士毕业后,以“腰椎间盘突出多年,无法长时间站立和端坐,难以胜任现在的工作”为由,向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原告同意了被告的辞职申请,并于同年8月6日开具了《上海市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关系证明》,载明于2008年7月31日解除聘用关系。同时,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辞职支付违约金协议》,约定李某按原协议赔偿违约金14万元;先付第一笔3万元后,余款11万元将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约定期限5年,李某每年归还2.2万元。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首期3万元,便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余款。
协议有效应该履约
对于原告指控其拒交违约金,李某辩称,自己是通过统一考试才得以攻读博士学位的,不存在原告给予机会的问题。攻读期间所有的经费也是自行负担的,且一直都在为原告工作。毕业后由于身体原因才提出在家休养,但医院认为不可能休养很长时间,为了减轻科室和导师的负担,李某提出辞职,并与原告签订了协议书。李某认为自己处于弱势地位,不存在双方达成协议的说法,辞职是劳动合同法赋予被告的权利,且劳动合同法明确赔偿费用不得大于培训费用,故不应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订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各自履行约定的义务。原、被告签订了《在职人员攻读硕、博士学位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了服务期和违约责任等,不违背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被告申请辞职后也同原告签订了《辞职支付违约金协议》,被告李某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而被告在支付了首期款3万元后,拒不按约支付余款,明显违约。(实习生 蔡璨 记者 江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