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雅虎 电信114 搜狗 新浪 网易 腾讯SoSo 中搜 MSN tom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已婚男女相约离婚后再结合 男子不履行约定遭对方索赔

{FS_新闻日期-来源-作者}

 

  星报讯 已婚男女竟暗生情愫,并约定一起离婚再结合。不料女子离婚后,男子却反悔了。日前,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情感纠葛而产生的欠款纠纷案,驳回了原告向被告讨要二万元欠款的诉讼请求。

  年4月,晓玲与方雷偶然相识,产生感情。但当时双方均为已婚男女,两人双双约定离婚后组成新家庭。不料晓玲离婚后,方雷却突然反悔。晓玲多次催促,方雷始终不履行双方约定。2008年12月1日,方雷为晓玲出具一份内容为“欠晓玲贰万元,还清感情债后,双方不再来往”的欠条。此后,方雷未按欠条内容支付晓玲二万元的精神补偿款,晓玲一气之下将方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所产生的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是在违背我国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德要求的情况下产生的,同时也是违背被告真实意图的,因此,这种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且原、被告的行为是对合法婚姻的一种破坏,损害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及社会公德,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双方对此行为的发生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给付二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联词
关键词
相关新闻:

图片新闻:
和尚结识女网友后有所欲 小货车追尾撞上大货车   打工仔因工资问题与老板 男子与表妹通奸遭表妹逼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媒体采访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南宁律师|法律咨询|律师解答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