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填写的个人信息登记表的婚姻状况一栏,确实登记的是‘未婚’。让我没想到的是,我竟然未婚先孕了,因身体不适而休假。可是公司人事部门获悉之后,竟然以‘未婚先孕,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为此,正在怀孕期间的项女士很郁闷。
据其介绍,去年的时候,项女士应聘于一家公司做会计:“入职前,公司让个人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我当时的婚姻状况是未婚。”在填写的时候,项女士仔细阅读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汇编手册,并在上面签了字,“其中有一条规定,未婚先孕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可直接被解除劳动合同。可是,当时并未在意,因为我想自己身上不会发生这样的事。”
可是,前不久,项女士未婚怀孕了,之后的一周因身体不适,在家休假:“谁曾料想,我未婚先孕的事情被公司人事部知道了,他们以‘未婚先孕,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我确实未婚先孕了,但是否要孩子,还没最终决定,这怎么就成为严重违反公司纪律了呢?怎么就要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呢?”
为此,项女士找到了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该所的尹桂荣律师表示,公司以项女士未婚先孕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做法,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不得未婚先孕,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在规章制度中关于女职工未婚先孕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与我国法律规定相抵触,应归于无效:“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女性的一项基本权利,‘未婚先孕’归属道德问题,但规章制度直接将‘未婚先孕’本身作为‘严重违纪’行为加以界定,不符合国家对于女职工给予特殊保障的立法本意,也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多个法规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记者李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