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领银行卡供老乡‘汇款骗钱’”追踪
本报讯 (记者陈博)冒用他人身份证骗领27张银行卡,交给老乡用于“汇款骗钱”(本报9月14日报道)。近日,苏某夫妻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朝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和3年半,并处罚金。宣判后,朝阳法院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发送了司法建议。
年10月至去年年底,福建女子苏某伙同丈夫徐某利用他人身份证件,在多家银行骗领信用卡。去年11月10日16时许,苏某在朝阳区一家邮政储蓄所办卡时,银行职员发现她本人与其所使用的身份证信息不符,随后报警。苏某被当场控制,民警从苏某暂住地查获信用卡27张,都是苏某冒用他人名义办理的。另外,还有他人身份证40张及银行开户申请书4张。
苏某供述,2008年10月至2009年11月间,她和丈夫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多家银行利用他人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苏某称,去年9月,老乡苏某某给了一些身份证让她来北京,用每张身份证办理多家银行的银行卡,办好后将卡和身份证寄给苏某某,苏某某再“汇款骗钱”。苏某共获利8400元。
苏某和徐某被指控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俩人均自愿认罪。
朝阳法院认为,苏某和徐某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三年半、罚金5万元及有期徒刑两年半、罚金3万元。
■ 司法建议
改变身份核查单一模式
宣判后,朝阳法院还针对本案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发送了司法建议。
朝阳法院认为,本案中,多家商业银行在办理信用卡开户业务时存在审查不严格、对于办卡人身份信息的核查方式过于单一的情况。
为避免此类案件再次发生,朝阳法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加强对机构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感教育,完善办卡人身份信息的核查方式。在对办卡申请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查询时,改变目前通过互联网方式查询身份信息的单一模式,可采用以互联网查询和身份识别仪识别为主,以电话号码回访、实地查询等手段为辅的多种核查方式,通过技术手段的多样化防范骗领信用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