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赠与合同
9月27日上午,鼓楼区法院审理了此案,被告王凯经法院合法传唤后仍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庭审中,张文英辩称自己与王凯在2008年11月离婚,丝毫不知王凯欠陶晶25万元的事。如今自己没有工作,也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女儿还在读书,就靠着王凯的退休工资过日子,四维新村的房子是其女儿合法取得,也是她们母女俩目前唯一的“避风港”,故请求法院驳回陶晶的诉讼请求。王娟则辩称:其并不清楚陶晶与王凯、张文英之间的纠纷,她受赠涉案房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陶晶的诉讼请求。由于王凯拒不到庭,致法庭调解无法进行。
法庭审理后当庭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如果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保全其债权。本案中,陶晶要求撤销被告方就四维新村房屋所签订的赠与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条件,法院予以支持,判决撤销王凯于2009年2月25日将鼓楼区四维新村住房无偿赠与王娟的赠与合同,该房屋产权恢复至王凯名下。一审宣判后,被告方在法定时效内没有上诉,昨天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另据了解,涉案房屋此前已被法院查封。在生效判决面前,王凯若仍不能归还陶晶的款项,陶晶必然会申请法院执行该处房产。(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 李自庆 缪海燕
本报记者 罗双江
法官说法
该案为什么会这么判、主张撤销权又该注意哪些问题?结合本案,主审该案的鼓楼区法院民一庭法官杨向涛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了判决理由:首先,陶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条件。《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在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陶晶得知王凯赠与房屋至起诉之日尚未超出一年。
其次,王凯在无偿赠与房屋之时,明知其对陶晶的债务已经到期,但其不仅不及时还款,而且还无偿赠与该房屋,主观存在恶意。
第三,王凯的无偿赠与行为对陶晶的债权造成了损害。本案中,由于王凯的无偿赠与而导致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从而对陶晶造成实质意义上的损害,同时王凯也无证据证明其行为未对陶晶造成损害。鼓楼区法院民一庭法官 杨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