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阳10月15日电(吴扬 卢国伟 江毅轩)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法院执行法官将16万元执行款交到因热心帮忙被摔伤、至今仍瘫痪在床的张晓东手中时,张晓东激动万分,连连感谢法院为他讨回了保命钱。
时间回溯到2006年2月24日下午5时许,南阳市齿轮厂职工苏某下班后发现钥匙忘在家里,就喊来相识不久的张晓东一起到家中帮忙取钥匙。热心的张晓东找来晾衣服的电线绳系在腰间,从三楼楼顶沿外墙向下。不料在下楼过程中,电线绳突然断落,张晓东重重地摔倒楼下。经诊断,张晓东腰椎暴裂骨折并骨髓损伤,双下肢软瘫,左踝关节骨折。后经多家医院手术治疗,仍瘫痪不能行走,经法医鉴定,构成二级伤残。后来,双方因赔偿问题引起纠纷,深受伤害的张晓东将苏某诉至卧龙区法院。并最终上诉到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事件发生过程中,上诉人张晓东作为成年人,对其自身行为危险性的认识严重不足,贸然行事,存在明显过错,其应负事件的主要责任。被上诉人苏某自己的钥匙忘在室内,找张晓东帮忙,本应采取恰当的方法措施,却疏忽大意支持帮助张晓东从楼顶沿外墙向下攀爬,虽然用电线系在腰间,但却未起到保险作用,对张晓东的伤害,也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原审以原被告之间按6:4的责任划分并无不妥。
经重新计算,被上诉人应承担上诉人各项损失的40%即148942元。上诉人因伤致残,精神上承受一定的痛苦,结合双方在事件中的过错程度和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支持其精神抚慰金10000元。遂判决苏某支付张晓东各项损失158942元。鉴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实际支付能力,诉讼费免于交纳。判决书生效后,被告苏某没有按时履行判决书判定的义务。无奈之下,张晓东向南阳市卧龙区法院申请执行。卧龙区法院受理后,经过大量的工作,最终说服苏某交纳了165296元赔偿款。
考虑申请执行人行动不便,亟需用钱,南阳市卧龙区法院执行法官于日前专门驱车赶到宛城区黄台岗乡张晓东的家中,将16万余元的保命钱送到张晓东手中,并鼓励他振作起来,增强生活的信心。张晓东手捧现金,连连道谢,感谢法院快速执行为其解除了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