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来宾讯(记者刘治理 孙小娟)1月21日,在来宾市故意冲卡并故意撞死交警的货车司机曾凡刚被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定,曾凡刚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
当日上午9时多,在几名武警的押解下,曾凡刚被押至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法官宣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意见,整个过程不到5分钟,其间,曾凡刚显得比较平静。法官宣读完后,曾凡刚被验明正身押赴刑场,当天上午被执行枪决。
2007年4月4日下午6时许,来宾人曾凡刚驾驶一辆平头大货车与黄明根(另案处理)从桂海高速公路凤凰收费站出口驶出时,正在执勤的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三大队交警马解超(被害人,殁年27岁)、徐义勇(被害人,时年30岁)打手势示意曾凡刚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曾凡刚明知交警拦车检查,不但不停车接受检查,反而为逃避检查冲卡往大弯乡方向驶去。徐义勇、马解超见状,即驾车随后追赶。
曾凡刚驾车行至正龙乡东阳村公路路段时,由于有拉甘蔗的汽车停在前方,他被迫停车。徐义勇、马解超赶上后走到车前示意曾凡刚、黄明根下车接受检查,曾凡刚拒绝接受检查,同时轰大油门欲驾车前行。
徐义勇为制止曾凡刚的行为,将手中铁锤甩向曾凡刚货车的挡风玻璃,致使挡风玻璃破碎。
曾凡刚见状不顾站在车前方的马解超、徐义勇,驾车往前冲,撞倒徐义勇致其受伤,撞压马解超致其肝、肺破裂,引起出血性休克死亡。曾凡刚驾车逃逸(本报曾多次报道此事)。
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曾凡刚犯故意杀人罪,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曾凡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曾凡刚提出上诉。自治区高院于2009年5月2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定,被告人曾凡刚为逃避检查,驾车冲撞执勤民警,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曾凡刚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事件回顾
2007年4月4日晚,曾凡刚驾驶平头大货车冲卡,撞向广西高速公路交警支队三大队的两名执勤民警,造成马解超被撞压死亡,徐义勇被撞成受伤。曾凡刚驾车逃回村里后,黄明杰(另案处理)帮助其将车藏匿。
2008年10月30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曾凡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同时判令曾凡刚赔偿马解超丧葬费、马解超父母赡养费等共计7万多元;赔偿徐义勇医药费1.8万多元。2009年5月21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0年1月2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曾凡刚在来宾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