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佛山讯 羊城晚报记者黄义报道:佛山市三水区建设局安监站原站长何锐枝贪污受贿829695元一案曝光后,不少网民对报道中“何妻主动还款230万,但法院判决只认定829695元”的情况提出质疑。昨日,三水区检察院首次对此作出回应。
据检察院负责人称,有关“判少退多”争议中,实际情况是,何锐枝在侦办中主动交代的贪污受贿数目230万,并非何妻主动退款,但最终检察机关查实的犯罪所得只有829695元,剩余的1473695元为何锐枝违纪所得,目前已经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审获刑15年何某上诉
三水区检察院称,何锐枝贪污及受贿一案是该院自行发现的,2009年3月17日以涉嫌受贿罪对何锐枝立案侦查,历时5个月才侦查终结。“该案涉及多名包工头以及数支建筑队,包括广东省外相关人员,因此调查取证过程需要较长时间”。
2009年10月9日,检察院向三水区法院提起公诉。12月22日,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何锐枝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共80万元。
“何锐枝认为量刑过重,所以提起上诉!”据该负责人介绍,尽管何锐枝在检察机关侦办过程中承认所有已经查实的贪污受贿罪名,但在受审之时否认指证,强调其财产乃非法所得,并不是犯罪所得。
多余赃款并未退还何家
检察机关介绍,在侦查期间,何锐枝为了争取宽大处理,自己主动交代多年赃款共230万元,并用书面消息联系妻子,最后在妻子的配合下,何锐枝共向检察院退款230万元。
该负责人强调称,在所退款项中,其中的829695元是属于有充分确实证据查明的赃款,而余下的1473695元,没有证据表明这部分款项属于犯罪所得。对于这些剩余部分的赃款,检察院表示因为没有找到确凿的证据证明为其犯罪所得,只能证明这笔赃款是违纪所得,并不构成犯罪,而官员涉嫌违纪不属于检察机关职能。“非法所得并不一定构成犯罪,犯罪所得和违纪所得是要区分开的!”该负责人强调。因此,对何锐枝违纪所得的1473695元,检察院在侦查终结时,于2009年8月13日就已经按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检察机关并没有退还过任何款项给何锐枝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