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陶金茹 方淑梅) 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的李女士在事故发生1年后生下1女,因赔偿问题未能协商解决。李女士将司机张某和某保险公司诉至密云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包含孩子抚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日前,密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案件,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赔偿孩子的抚养费13797元,其他各项经济损失38527元。
2007年12月28日,李女士在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与迎面驶来的张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剐蹭,电动自行车随即摔倒,并压住了李女士的左腿,造成李女士腿部受伤。经医院诊断,李女士之伤为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五十多天。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张某的小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李女士出院后,因怀孕一直未进行伤残鉴定。
2008年12月23日,李女士生下一女。孩子出生两个月后,李女士申请伤残评定,交管部门委托某鉴定机构对其伤情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后李女士就赔偿问题多次与张某协商未果,无奈之下,李女士将张某和某保险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包含所生之女的抚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9296元。司机张某辩称,事故发生时,李女士并无子女,孩子是事故发生一年之后才出生,所以不同意赔偿孩子的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李女士受伤致残,张某应对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限额以外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女士之女虽然是事故发生之后出生的,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其女已经是李女士的实际抚养人,李女士因伤致残,丧失了一定的劳动能力,其抚养能力也相应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