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报9月26日讯 李某预谋要实施强奸后,先通过朋友赵某,将赵的网友王某某约出吃饭,后将王某某带至某处强行发生性关系。期间,王趁李不备,打电话给其男友王某呼救,王某赶至现场后,打电话报警,被告人李某趁机逃离现场,后被抓获。近日,李沧法院审理了此案,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李某,男,1987年生,暂住李沧区。2009年4月29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逮捕。2009年3月23日,被告人李某通过其朋友赵某结识赵的网友王某某(女,20岁),当晚21时许,在三人一起吃完饭后,被告人李某将王某某强行带至李沧区浮山路某宾馆,将王按倒在床,强行与王发生了性关系。期间,王趁李不备,给其男友王某打电话求救,王某赶至现场后,遂打电话报警,被告人李某趁乱逃离现场,2009年4月23日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亲属给予被害人王某某经济补偿人民币 6000元,被害人王某某书面申请法院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
李沧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背妇女意志 ,采用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记者 石艳虹 通讯员 田绪宏)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