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4年后,美女刘玉(化名)突然发现自己上了宣传单。宣传单上的她身着靓装,一只海豹跳起来,身体呈弧形,快要亲吻到她的脸蛋。
宣传单是我市某知名游乐公司发出的,刘玉4年前曾是该公司市场部员工。“我啥时莫名其妙成了代言人?”刘玉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老东家告到南岸区法院。昨天,南岸区法院承办法官称,经调解,游乐公司赔偿了刘玉7000元,并当庭赔礼道歉。
法官称,今年26岁的美女刘玉(化名)2005年3月17日从游乐公司辞职,后到成都工作。今年刘玉回重庆,偶然看到一张广告宣传单,其中就有她和海豹亲密接触的场景
刘玉在法庭上称,她在街上看到有人收到传单后随手扔在地上,任由路人践踏,感觉很是不爽。经调查,她发现这是老东家在宣传自己的游乐项目,而且除了宣传单外,各种海报、代金券都有她和海豹的亲密照。
刘玉称,游乐公司在公众场所散发这些有她和海豹亲密照的宣传单、海报、代金券,是一种广告行为。她把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8万元经济损失和2000元精神损失费,并要立即停止使用照片。至于具体金额,是根据使用照片时的门票收益计算出来的。
为了证明事实,刘玉向法庭提交了3张原版照片。记者看到,其中一张就是广告中使用的照片。刘玉称,该照片是2004年国庆节的一天,她找专门在南滨路拍摄人物照的摄影师拍摄的。以前,她并不知道公司在使用该照片作宣传。
庭审中,游乐公司代理律师称,照片是在公司组织下安排摄影师拍摄的,拍摄及使用都经过了员工同意。刘玉要求停止使用后,他们已经没再用了。该律师还称,游乐公司是带有公益性、科普性且没有营利性质的企业,他们使用照片的目的是宣传动物,而不是宣传人,并没有主观侵权恶意,加之散发的范围小,不存在侵犯刘玉肖像权的问题,不应该赔偿。
今年7月16日,该案在南岸区法院开庭。法庭上双方争论不休,休庭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后,双方考虑到原来的情谊,各自作出了让步,最终达成协议:游乐公司停止使用该照片,并赔偿刘玉经济损失、精神损失7000元,同时当庭向刘玉赔礼道歉。本组稿件 记者 罗彬 采写
法官说法
使用在职员工照片 未经同意照样侵权
南岸区法院研究室主任杨忠称,民法通则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只要未经本人同意、并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了他人肖像,就构成侵犯肖像权。在日常生活中,员工告企业侵犯肖像权往往是在其离职之后,而在职员工出于饭碗问题,基本没有告企业侵犯肖像权的。
单位使用在职员工照片到底构不构成侵权?杨忠称,主要看员工是否同意使用。只要没有征得员工同意,把照片用于商业目的,就构成侵权。
杨忠提醒,企业在使用照片时,有必要通过书面方式约定照片的使用目的、支付费用等。
街拍他人传上网 侵犯主人肖像权
互联网经常会出现一些街拍图片,是否也侵犯肖像权?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桐雨称,只要是街拍照片上传到互联网上,不管是用于商业宣传,还是为了好玩,或是出于其他目的,都侵犯了图片主人的肖像权。如果上传的是养眼美女、养眼美腿,主人可以要求发帖人和网站停止侵权(撤下照片)。如果上传的是偷拍的不雅照(包括挖鼻孔、露点等),主人可以要求发帖人和网站赔偿精神损失。当然,街拍的新闻图片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何桐雨称,在日常生活中,还有很多场合容易引发肖像权纠纷,包括:1、广告公司及其他企业做DM宣传单时,将特定人物拍摄在镜头中;2、开发商未经同意,擅自把保安、置业顾问、消费者的照片制作成宣传资料广为散发;3、选美活动中,未经同意使用选手照片,或者主办方将选手的泳装照片提供给他人或其他单位刊登,或作其他商业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