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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名跳槽员工涉嫌窃取商业机密 全被判刑

发表时间:2009-09-17 07:07:41 来源:汉网-长江日报 作者:


5人前往国资委汇报此案。

他们想通过国资委协调,到鞍钢取证。

取证一直是这起案件的巨大障碍。因为此前全部只有口供,没有图纸证据。证据缺失,办案举步维艰。

其中一个转机是,2007年中冶南方内部员工匿名写信给公司负责人揭露此事。刘翔发给天津公司的邮件及文本后来被司法部门截获。窃取商业机密案才渐渐浮出水面。

更重要的是,此案影响极大。

记者就中冶南方高层对天津公司挖人动作背后的深层猜测,采访了与中冶南方利益相关的武钢相关人士。

据武钢一硅钢专家介绍,取向硅钢是武钢的独门技术。自上世纪70年代,武钢就和改制前的武汉院”(即改制后的中冶南方)一起合作开发这种技术,是武钢最赚钱的产品,占据全国八成产能。

据知情人说,在武钢的利润中,硅钢创造的利润最大,通常占其利润一半,有的年份甚至高达70%

近年来,武钢这种老大地位受到多方威胁。据介绍,首钢、泰钢都在酝酿研制取向硅钢,而北方的鞍钢,自今年一季度就传来了项目上马的消息。

各方反应

法律专家:

专门立法迫在眉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曹新明介绍,《商业秘密保护法》推出,非常有必要。

目前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相关法律法规,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合同法中,毕竟很零散,不系统,在判断时会出现一些漏洞,过严或过宽,有必要制定专门法律,更加细化和规范。

据国家公安部的统计,我国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60%都与人才跳槽有关,80%以上的商业秘密外流是由内部员工引起的。因此,人的因素是企业保护好商业秘密的核心,要加强与商业秘密相关的人员管理,这是企业保护好自身商业秘密的第二个要义。

同时也要看到,这是一个系统工程,一方面,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发展过程中,难免出现职业道德缺位的情况,只有经济整体上去了,才能根本解决这个问题;另一方面,企业改制、改组不到位,也容易出现商业秘密被侵犯的问题,这就要求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

办案人员:

查办难度前所未有

昨日,记者联系上了经办此案的东湖高新区公安分局的警官。

嫌疑人不笨、查办有阻力,这是警官总结的两大难点。当事警官认为,这些涉嫌泄漏商业秘密的当事人,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分子,刘翔毕业于武汉大学,陈春元是清华大学的高材生,他们犯案的隐蔽程度非常高。

江岸区人民法院知情人士介绍,中国加入WYO后有关商业秘密案才相对多了起来,尽管这样,他们也是几年才碰到一起,侦破难,判定也难。

案件反思

商业秘密实为易蒸发的权利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有关其法律保护散布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而国外对于商业秘密保护,已有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在执法中,商业秘密也不像专利和商标那样采取国家注册制,注册了,就是我的,可受到国家的保护。但商业秘密无这个制度,它靠的是企业等有关权利人的自我保护。你保护好了,这个商业秘密就是你的,保护不好,就是别人的。它是一个易蒸发的权利。一揭盖子,就不是你的。

对企业来说,保护也很难。中冶南方为此,进行分级制保护。但再强的保护,还是挡不住别人泄密的做法。

中冶南方的法律顾问郑洁说,最大的感受是整个有关商业秘密的司法过程处于一个初级起步阶段。立法不完备、执法处于相当初级阶段,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不一。比如商业机密,公安、法院、检察院三个方面的理解都不一样,大家都按照自己的理解来做。每到一个司法部门,就需要经过一个鉴定。

郑洁认为,此案件历时3年,如果不是这个案子造成的影响足够大,如果没有中冶南方的经济实力,这个案子难以坚持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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