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上海拟合同禁保姆陪睡引市民争议 被指无操作性

发表时间:2009-09-12 08:07:48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我觉得用这种合同的形式、白纸黑字写下来是没用的,缺乏可操作性。如果他们自己要睡在一起,怎么监督?谁来监督?昨天(10日),针对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草拟的全市性家政合同中有关禁止保姆陪睡的条款,上海来邦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李荣表示了疑义。

据悉,目前这份上海首份家政合同是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后成型的条款,两种合同文本征求意见稿都明确:不得安排保姆与异性同龄人同居一室。之所以拟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不断曝光的保姆陪睡事件。

不但陪吃、陪喝,竟然还陪睡觉

本来只想为爸爸找个保姆做家务,没想到她竟当起了家里的女主人,不但陪吃、陪喝,竟然还陪睡觉。居住在上海普陀区的史先生说。

两个月前,先生需要出差一段时间,他担心退休在家的父亲生活无人照料,便想到了去家政公司请保姆。经某家政公司的介绍,找到了一位42岁的保姆。当初双方约定先试用,工资为每月1200元。

上个月,先生出差回家,发现这位保姆除了打扫房间、做饭、洗衣服等本职工作外,每天晚上,竟然进入父亲的房间里睡觉。一次交谈中,父亲还告诉先生,已将保姆的工资涨到了2500元。对此,先生十分气愤,决定解雇该保姆。不料,父亲坚决不同意。先生不好意思责备父亲,但总对该保姆不放心,担心父亲被骗。 李荣说,每100名保姆中可能只有一二名保姆会与房东睡在一起,但实际最终有多少谁也说不清。有的当事人当时不说,有了矛盾才说,谁也没法管。

应规范保姆、雇主、家政公司和中介行为

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会长陈锡珠表示,出台家庭服务合同是为了规范保姆、雇主、家政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行为,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对此,市民杨寿波认为,这种规定毫无操作的可能性,纯属扯蛋。不得安排保姆与异性同龄人同居一室,难道还要有人去雇主家查房?管不了的事不要硬管,不起作用的合同不要订。

有网民认为,合同不过是一张废纸。老人也需要伴、需要性,只要老人健康开心,有何不可?双方如果属于自愿行为,就不应受追究。还有人提出,异性同龄人到底是个什么概念,是同一个年龄,还是上下浮动几岁?

也有不少人认为,陪睡保姆这种以保姆的名义进行性交易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如果是已婚雇主雇佣这样的保姆,此类保姆事实上扮演了一个第三者的角色。

阳光宝贝母婴护理中心总经理唐军认为,法律规定也难以制约保姆陪睡行为,何况是家政服务合同。应该通过道德约束和教育,以及提高双方素养来禁止这种行为的出现。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规定不得安排保姆与异性同龄人同居一室,上海并不是第一家。前段时间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中也曾有过不安排其与成年异性共住一室的条款,但仅仅是条款而已,无从实施。

保姆陪睡,社会中的尴尬事实

一项调查显示,凡是聘请陪睡保姆的,绝大多数都是老伴去世的单身男子,他们在和保姆的朝夕相处中,难免会产生感情。有人也许会说,既然保姆与雇主同居了,也许真的有了感情,为何不干脆结婚呢?这样不就可以名正言顺住到一起了吗?这种想法当然很好,但实行起来却不容易,主要是老人的子女会反对。这其中会涉及财产归属和分配、老人婚后住哪里、谁来赡养等等诸多的问题。有调查表明,阻碍老人再婚的最大阻力就是来自于老人们的子女。

因此,市民君认为,保姆陪睡,是社会中一个尴尬的事实,不必撕破脸皮,通过合同的形式禁止陪睡,让那些老人和保姆无地自容。

记者了解到,正在制订中的这份上海首份家政合同,将作为格式合同由工商部门负责制订后统一发布,合同试行版最快年内完成。(周其俊)

 
南宁律师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相关新闻:

·因帮助丈夫强奸保姆 丈夫病死妻子被公诉·痴情女误入婚姻陷阱 保姆竟是丈夫的合法妻子
·解读劳动合同法:家庭雇保姆 不用签合同

图片新闻:
男子冒充女网友骗“恋爱 未婚女因被已婚男玩弄点 学生性爱视频现网络 近九 小丈夫吸毒又找情妇 104
推荐文章
 

·游百崖槽图记
·本站熊潇敏律师在全区律师培训班上授课
·五一北海二日游随记
·中央电视台播出本站熊律师承办案件
·情人节,再次感受她给我信任的感动
·熊潇敏律师担任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门委员
·本站2009年招聘授薪律师启事
·朱树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点评之万元 熊潇敏律师点评之重婚
熊潇敏律师点评之安装 熊律师点评劳动争议案
热点文章
 
·热烈祝贺远东律师事务所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公司和转让方不履行变更登
·远东律师事务所客户产品
·南宁西乡塘法院:汽车贬损价值应予支持
·股权转让合同(附条件的无偿)的效力认定
·为追求“性福”夫妻闹离婚
·本站熊潇敏律师积极代理涉外法律事务(图)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通知可否撤销?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