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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发现3岁女儿非亲生状告前妻获赔偿

发表时间:2009-09-01 08:10:34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作者:


两名年轻人认识一个月便迅速恋爱、结婚,随后便有了女儿。今年2月离婚后,男方带女儿做了亲子鉴定,结果却发现女儿并非他亲生的。全家人都感觉前妻的欺骗行为令自己蒙羞,他们将女方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3万余元。昨日,双流法院做出判决,判女方赔偿男方全家2.85万余元。

5年前,双流人刘某与比小自己两岁的王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一个月后,两人便登记结婚。20064月,女儿天天(化名)出生了。

今年2月,两人感情破裂,登记离婚后,女儿由男方抚养。其实在结婚这么多年间,刘某始终有个疑问在心头萦绕:女儿天天到底是不是自己的亲生骨肉?离婚一个月后,他委托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做了亲子鉴定,报告结果对他来说无疑是个晴天霹雳———天天并非自己的亲生女儿。刘某找到前妻协商此事,不久就变更了抚养关系,由女方抚养天天。

刘某心里不再平静。他说,女士自结婚以来,仅在家里居住了5个月,且向全家人隐瞒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在她怀孕期间,自己和父母对前妻无微不至地关怀、照顾,并承担生活费、医疗费和看护孩子义务。

鉴定结论对我和父母都造成了极大的打击,还造成名誉和精神损害。刘某和父母将前妻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生活费、护理费等13万余元,其中还包含了5万元精神抚慰金。

庭审时王女士话并不多,她只表示前夫一家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承办法官解释,王女士在与刘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隐瞒了女儿的真实身份,致使刘某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女儿,不仅造成其经济上受到损失,更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虽然亲子鉴定是刘某私自带孩子去做的,但具有证据的效力。法官表示,王女士不认可但并未申请重新鉴定,因此法院对该亲子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即对3名原告要求王女士支付生活费、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也予以支持。

通过核算,法院认定被告赔偿生活费、护理费等1.35万余元,并认为由被告赔偿1.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较为合适。最后,判决女士赔偿3名原告2.85万余元。

砝宣 本报记者 董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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